公告日期:2024-06-25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62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00 传真:6226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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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鉴证报告………… 第 1-3 页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 第 4-6 页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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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62 号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精机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承接阳光精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对《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阳光精机公司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复核,在复核上述财务报表的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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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的相关规定。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阳光精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阳光精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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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期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现前期财务报告如按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情况。本公司根据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司对相关事项
进行补充披露,涉及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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