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5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56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00 传真:6226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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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 1-3 页
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 4-7 页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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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56 号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阳光精机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阳光精机公司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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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阳光精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阳光精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阳光精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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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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