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5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阅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64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00 传真:62267682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审阅报告...... 第 1-2 页
已审阅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 1-2 页
合并利润表...... 第 3 页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 4 页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 5-6 页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第 7-8 页
母公司利润表...... 第 9 页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第 10 页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 11-12 页
财务报表附注...... 第 1-82 页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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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64 号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精
机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24 年 1 至 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是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报告。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阳光精机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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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3 月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由无锡阳光精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 36,206,576.54 元,按 1.0972:1 的比
例折合为公司股份 3,300 万股,各股东以原出资比例享有的净资产相应折成本公司的股份。折股后,本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 3,300 万元,股份总额 3,300 万股。其中,杨锦持有
股份 3,003 万股,持股比例 91.00%;浦敏敏持有股份 297 万股,持股比例 9.00%。本公
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阳光精机,证券代码:873324。
根据公司 2023 年 2 月 17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由王闯向公司增资
499.95 万元,其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33.33 万元,其余 466.6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张挺向公司增资 300.00 万元,其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其余 28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王轲向公司增资 199.95 万元,其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3.33 万元,其余 186.6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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