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公告编号:2024-033
证券代码:873324 证券简称:阳光精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为其他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 个月的行政处罚,公司拟变更审计机构为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后的审计机构资质能够满足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2、《关于拟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符合公司对于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
公告编号:2024-033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倪宣明、刘渊、王香兵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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