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释义......3
第一部分 引言......5
第二部分 正 文......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
- I -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1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0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1
二十三、结论......21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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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佳能科技”)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公开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发行人/公司/佳能科技/ 指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能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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