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04
证券代码:873278 证券简称:三和朝阳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20 年 12 月 15 日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 50,000.00 元货款;
2.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的诉讼费用。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任亮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朝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稳、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系共享单车的生产和运营商,被告系专业的电池生产商。2018 年 2 月
23 日,原被告签署二份《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采购电池组 20000 组。电池
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发现电池需升级防水结构,由被告为原告进行更换并进行电池
组维护。遂原被告在 2019 年 3 月 6 日、2019 年 3 月 26 日签署了二份《采购合
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电池组维修服务。
2020 年 4 月 2 日原告以被告提供的电池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2020
年 6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19 日案件进行了二次庭审,均未有明显进展。2020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20 年 11 月 16 日原
告又以被告提供的电池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本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19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12 民初 41111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737,760.00 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 30,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 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738.8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25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本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将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进行谈话。
2021 年 12 月 30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沪 01 民终 8383 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2 民初 41111 号一审民事
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该项诉讼请求;
2.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2 民初 41111 号一审民事
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该项诉讼请求;
3.请求二审法院对 1272 组电池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判决;
4.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未判决事项,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改判,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电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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