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圣博股份资讯
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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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04

关于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一九年四月


关于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博股份”)、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讨论、说明,并对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同时对申报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披露(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已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二、有关律师、会计师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详见后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专项说明,本回复报告仅摘录律师、会计师发表的核查意见。

三、本回复报告中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


根据一次反馈回复,请公司明确目前生产经营场所应履行的消防程序(消
防验收或备案),回复内容显示“公司即将取得新的生产场所”,请公司补充明
确、披露搬迁进展,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五、经营合规情况”之“(四)其他经营合规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公司消防情况

公司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但需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是租赁江阴市真龙金属有限公司的场所,位于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213号,建筑面积5448平方米。其中4380平米为公司租赁的车间,588平米为车间的辅房,现在是放置公司产品的仓库,480平米为车间旁边的通道棚,现在为放置公司原材料的仓库。上述租赁场所,由于房东疏于申报,目前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消防备案。根据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停止使用或者暂停对外经营活动的风险,也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自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公司在生产场所配备了灭火器、消火栓、紧急照明灯、紧急备用电源等符合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消防设备,设置了消防安全标志,并对消防设施定期检修,公司在生产场所设置了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标识,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及消防演练。

公司生产经营所属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过火灾事故,未受到过消防行政处罚。公司消防设施及器材、疏散图、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等齐全,消防检查记录完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拥军、章瑜新出具《承诺》,公司的经营场所已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了消防设备、应急通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通过对公司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经营意识。因历史问题导致公司租赁的厂房未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公司将积极推进消
防手续的办理,本人将负责督办。若公司因消防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本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如需要搬迁场所,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办公场所搬迁至已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程序的合格场所。

如公司现租赁的厂房不能继续使用,公司搬迁至已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程序的其他场所产生的损失很小(经公司测算搬迁运费、生产设备安装费、停工损失等约80万元),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风险

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和厂房,目前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消防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停止使用或者暂停对外经营活动的风险,也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如公司现租赁的厂房不能继续使用,公司搬迁至已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程序的其他场所产生的损失很小(经公司测算搬迁运费、生产设备安装费、停工损失等约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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