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
科力股份资讯
2022-05-20 17: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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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3

一、《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 第 1 题...... 3

二、《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 第 2 题...... 10

三、《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 第 3 题...... 20

四、《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 第 4 题...... 23
I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
《反馈意见》 指 《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
次反馈意见》

本所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国浩京律字[2022]第 0417
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

阿克纠宾公司 指 中油阿克纠宾油气股份公司

欧亚地质化学 指 欧亚地质化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境外全资子公
司,曾用名阿克纠宾科力联合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律字[2022]第 0278 号
致: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据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担任其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申请人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审核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申请人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涉及本次挂牌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此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正 文

一、《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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