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达装备:伯达港丽智能装备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伯达装备资讯
2024-12-06 17: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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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06


证券代码:873194 证券简称:伯达装备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伯达港丽智能装备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伯达港丽智能装备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伯达港丽智能装备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公开、透明和规范地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缴款指定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一条 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 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 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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