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4-088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37,336,698.20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9,501,748.5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2,650,665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053,013.3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2024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形成决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权益分派没有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未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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