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斯达: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格林斯达资讯
2023-05-16 16: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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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林斯达(北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杜羽田、赵沁妍出席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会议公告并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0,60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预计 2023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九)《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九)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按规定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公众公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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