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50 号
关于对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用),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中段(高新区市政工程处院内)。
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公用控股股东。
周旋,时任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
郭向阳,时任总经理。
李天畅,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高新公用控股股东济宁新高工
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济宁高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因临时资金需求向高新公用拆借资金,构成对挂牌公司的资金占用,2022 年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400 万元,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54%;2023 年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000 万
元,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80%。截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
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补充披露。
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高新公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周旋、时任总经理郭向阳对资金审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天畅对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高新公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周旋、郭向阳、李天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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