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高新公用资讯
2023-06-29 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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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50 号

关于对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用),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中段(高新区市政工程处院内)。

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公用控股股东。
周旋,时任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

郭向阳,时任总经理。

李天畅,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高新公用控股股东济宁新高工
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济宁高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因临时资金需求向高新公用拆借资金,构成对挂牌公司的资金占用,2022 年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400 万元,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54%;2023 年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000 万
元,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80%。截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
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补充披露。

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高新公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周旋、时任总经理郭向阳对资金审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天畅对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高新公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周旋、郭向阳、李天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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