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特电子: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攸特电子资讯
2023-05-05 15: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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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05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 [2023]第 249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3]第 249 号
致: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公告
了《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马国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361,8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9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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