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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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60903811 传真:022-60903811 邮编:300022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2)盈非诉字第 tj2345 号
致: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刘疆梅律师、李铁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经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2022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以及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如期召开。
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5、2022年5月17日,本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受疫情影响,本次会议采取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明宗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340.8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0.00%万股,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2022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00开始,12:00结束。
2、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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