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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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承办律师通过远程方式接入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告(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网站查询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查验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3.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惠明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 1.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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