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7
证券代码:873045 证券简称:左成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 年3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必须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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