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成新材:股东大会制度
左成新材资讯
2023-03-27 19: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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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27


证券代码:873045 证券简称:左成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 年3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
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股东大会的召开一般为现场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方式仅适用议案少、议题简单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并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公告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他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收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的书面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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