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森源股份资讯
2020-04-20 17: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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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979 证券简称:森源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森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森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安徽森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证
券事务代表(如有)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和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离职且无人接替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离职且无人接替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第四条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将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及时披露。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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