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6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1 / 9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并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一八年六月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2 / 9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并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2018 年 6 月 22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沂岸花卉”、“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江苏天淦律师
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回复中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3 / 9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请主办券商、 律师说明公司占用基本农田不属于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符
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依据。请公司补充披露占用基本农田的规
范情况。
【回复】
( 1) 请主办券商、 律师说明公司占用基本农田不属于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符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依据。
1) 公司使用的基本农田未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
公司通过纪集村流转取得的 55.6 亩流转土地均为基本农田,通过新沂市草
桥镇坝头村取得的 263 亩流转土地中 133.565 亩为基本农田,目前均用于种植菊
花。
依据公司的经营范围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菊花种植,
鲜切花的加工、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花卉种植业属于“农业”(行业代码: A01)。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同时公司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上
述土地经营权后用于菊花的种植, 并未改变农业用地的性质。
2) 公司在上述基本农田上种植菊花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公司通过流转所得 318.6 亩土地中有 189.165 亩为基本农田,公司在基本农
田上种植菊花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法规名称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条款主要内容 公司是否符合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
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
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
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1)公司种植
菊花花卉不属
于非农业建设
行为;( 2)公司
未在基本农田
上建坟、建窑,
公司未开展林
果业和挖塘养
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
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
公司无前述情
形。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4 / 9
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
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
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基
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
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
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
果业和挖塘养鱼。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
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
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公司无前述情
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
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
紧急通知》
第一条规定,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
植树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