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沂岸股份资讯
2018-11-18 08: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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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6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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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一八年六月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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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并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2018 年 6 月 22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沂岸花卉”、“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江苏天淦律师

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回复中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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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

1、 请主办券商、 律师说明公司占用基本农田不属于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符

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依据。请公司补充披露占用基本农田的规

范情况。

【回复】

( 1) 请主办券商、 律师说明公司占用基本农田不属于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符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依据。

1) 公司使用的基本农田未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

公司通过纪集村流转取得的 55.6 亩流转土地均为基本农田,通过新沂市草

桥镇坝头村取得的 263 亩流转土地中 133.565 亩为基本农田,目前均用于种植菊

花。

依据公司的经营范围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菊花种植,

鲜切花的加工、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花卉种植业属于“农业”(行业代码: A01)。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同时公司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上

述土地经营权后用于菊花的种植, 并未改变农业用地的性质。

2) 公司在上述基本农田上种植菊花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公司通过流转所得 318.6 亩土地中有 189.165 亩为基本农田,公司在基本农

田上种植菊花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法规名称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条款主要内容 公司是否符合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

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

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

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1)公司种植

菊花花卉不属

于非农业建设

行为;( 2)公司

未在基本农田

上建坟、建窑,

公司未开展林

果业和挖塘养

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

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

公司无前述情

形。

江苏沂岸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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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

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

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基

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

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

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

果业和挖塘养鱼。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

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

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公司无前述情

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

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

紧急通知》

第一条规定,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

植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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