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氏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味氏生物资讯
2022-03-30 17: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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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30


证券代码:872961 证券简称:味氏生物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味氏(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味氏(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味氏(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公开或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专门部门办理。同时,公司所指定的专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财务总监、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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