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泉药业资讯
2024-04-29 16: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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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48 号

关于对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泉药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庄北路 28 号。

邓国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徐宇洁,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天泉药业实际控制人
邓国权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其中,2022 年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18,922,8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7%;2023 年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3,201,480 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9%。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上述
资金已全部归还。天泉药业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后进行补充披露。


天泉药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邓国权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邓国权及财务负责人徐宇洁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天泉药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邓国权、徐宇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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