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48 号
关于对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泉药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庄北路 28 号。
邓国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徐宇洁,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天泉药业实际控制人
邓国权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其中,2022 年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18,922,8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7%;2023 年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3,201,480 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9%。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上述
资金已全部归还。天泉药业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后进行补充披露。
天泉药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邓国权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邓国权及财务负责人徐宇洁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天泉药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邓国权、徐宇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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