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潭股份:股东大会制度
正潭股份资讯
2022-07-29 17: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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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29


证券代码:872933 证券简称:正潭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07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西正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认为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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