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1
公告编号:2019-001
证券代码:872929 证券简称:博本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硕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开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单开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宁理想、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根据与被告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笔记本电脑G16主板、电源适配器等相关配件等产品。后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第2条约定:采购方向销售方付清900套G16套料的全部尾款后,销售方于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发货。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但被告迟迟未交付剩余700
公告编号:2019-001
件笔记本电脑电池(价值105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交货,但被告未交付剩余700件笔记本电脑电池(价值105000元),原告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05000元货款,并支付利息4383元(以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4.3%计算,从2018年3月12日暂算至2018年10月30日,105000*233
天*4.3%/360天*1.5倍=4383元,之后的利息按此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以上暂总计109383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已与原告积极协商退还货款事宜,由于公司未在2018年12月12日前将货款退还给杭州硕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杭州硕泰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2018)浙0108民初64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5575元,执行费1483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9)浙0108执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三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和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的三日内,如实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报告财产情况和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9)浙0108执6号限制高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
2019年1月30日,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金额107058元。
2019年2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发出(2019)浙0108执6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如下:对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限在2019年2月1日前交纳。公司已于2019年2月1日及时缴清上述罚款。
公告编号:2019-001
2019年2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向杭州硕泰科技有限公司、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9)浙0108执6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杭州硕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案号:(2018)浙0108民初6469号]中,已全额履行完毕,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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