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02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Jiangsu ZhongshanMingjing Law Firm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1栋11层
电话:025-84690699传真:025-84699417邮编:210016
关于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钟山明镜ZSMJ2018001-1号
致: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并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并转让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为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本次挂牌并转让所涉及有关事宜已经出具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求引用
关于江苏恒丰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与《法律意见书》
相矛盾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
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简称
和用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挂牌的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情况。请公司补充说明投资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式和内容及其合规性,投资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决策程序和
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是否合规。请
主办券商、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公司理财产品协议及相关银行水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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