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30
公告编号:2022-015
证券代码:872850 证券简称:方通客运 主办券商: 世纪证券
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
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方勤 董监高 董事、总经理
方勇 董监高 董事、副总经理
执行法院: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赣 0702 民初 10230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3 月 21 日
案号:(2022)赣 0702 执 168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2 年 4 月 21 日
同时,方勤、方勇被出具限制消费令,为限制消费对象。
公告编号:2022-015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方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市实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 500 万元; 由被告方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
实信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其中: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按年利率 15.4%计算); 三、由被告于都县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方勇、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荣福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都县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方勇、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荣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勤追偿; 四、驳回原告赣州市实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850 元,减半收取 30925 元、
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5925 元,由原告赣州市实信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1792 元,
被告方勤、于都县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方勇、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荣福负担 34133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本案所涉事项为董事、总经理方勤和董事、副总经理方勇的个人行为,与公司以及公司业务均无关联。方勤、方勇作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形象将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方勤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方勇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其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形象将带来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2-015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尽快消除对公司的影响。由于方勤和方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将尽快寻找合适人选担任董事和总经理职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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