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通客运: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方通客运资讯
2021-12-31 15: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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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31


公告编号:2021-030

证券代码:872850 证券简称:方通客运 主办券商: 世纪证券
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被出具限制消

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方勇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董事、副总经理

执行法院: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赣 0731 民初 1637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9 月 23 日

案号:(2021)赣 0731 执 257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于都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同时,方勇被出具限制消费令,为限制消费对象。

2、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方勇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董事、副总经理

执行法院:于都县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1-030

执行依据文号:(2021)赣 0731 民初 1638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9 月 23 日

案号:(2021)赣 0731 执 257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于都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同时,方勇被出具限制消费令,为限制消费对象。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赣 0731 执 2577 号

被告于都县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贷款本金 11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1635.59 元(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 2021 年 1 月 27
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加罚息; 被告方勤、尹丽平、方勇、汤彦、方媛、李桂生、李建华、徐五香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于都县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李桂生、方媛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于都
县贡江镇东门二段 3 号生资花园 A 栋 02 号、06 号、03 号、04 号、01 号、05 号
车库[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 0012791 号、0012792 号、0012793 号、0012794号、0012795 号、0012796 号],所得款项在 1100000 元范围内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 如被告于都县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李建华、徐五香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于都县贡江镇育
英大道乐都花园 22 栋房屋[于房权证(发)字第 00025882 号],所得款项在 935000
元范围内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 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4895 元,由被告于都县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2、(2021)赣 0731 执 2575 号

被告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赣

公告编号:2021-030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贷款本金 4399482.68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56087.77 元(截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加罚息; 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陈骏晖、方勇、汤彦、方媛、李桂生对上述贷款本息在 4450000 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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