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1
公告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872850 证券简称:方通客运 主办券商:世纪证券
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新世纪汽车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桂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光晓、赵玉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桂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光晓、赵玉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方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光晓、赵玉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于都长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桂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光晓、赵玉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林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光晓、赵玉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12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小珠、简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金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小珠、简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长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公司),原审被告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铭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 2021 年 2 月 7 日
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0 月 26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书;
2021 年 3 月 24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民终 210 号民事裁定
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24 日作出的
(2021)赣民终 210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1-012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世纪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向本院提交了《撤
诉申请书》,以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世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6329 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23164.5 元,由上诉人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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