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8
公告编号:2018-011
证券代码:872820 证券简称:泉牌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福建泉牌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4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林兴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元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州宏兴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春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耿泽伟、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崇正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2日,案外人林兴农以其于2014年6月30日与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并以陈春英尚欠借款债务1,970万元抵偿20年租金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享有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92号1#、2#、3#厂房、办公楼及设备20年的租赁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案外人林兴农未实际支付租金且异议标的的执行程序已终结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闽01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林兴农的异议。
2016年4月18日,案外人林兴农不服前述裁定,于2014年6月3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闽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认为案外人林兴农赖以主张的《工业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存疑且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前提出异议,其异议不应得到支持并驳回了案外人林兴农的诉讼请求。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林兴农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宏兴隆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福
公告编号:2018-011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先已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案件第三人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无法送达,因此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该案正在公告送达期间。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3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终1117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上述相关诉讼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上述相关诉讼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财务的影响,并履行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8-011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
(二)传票。
福建泉牌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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