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4
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
之
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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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致: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龙振律师、刘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按律师行业现行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长孔令涛先生主持。公司于2023年4 月12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上午 9:00
在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1601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披
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方式均与《通知》所告知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 2名,代表股份数 5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00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
2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00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00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
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000,000,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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