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7
证券代码:872810 证券简称:国拓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公司是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公司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被担保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非 100%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企业少数股东应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并逐笔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六条 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被担保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
(八)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的企业;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经办部门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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