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力欣健:对外投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新增投资者)的公告
核力欣健资讯
2024-01-04 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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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4


证券代码:872806 证券简称:核力欣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杭州核力欣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新增投资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杭州核力欣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杭州核力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力诚医药”)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拟将核力诚医药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0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即
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公司认缴出资额由 550 万元增加至 600 万元,即新增
50 万元,持股比例由 78.57%下降到 60%;其他股东王张翼认缴出资额由 150 万
元增加至 250 万元,即新增 100 万元;新增股东杭州觅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认缴出资 150 万元。

本次增资后,核力诚医药仍然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更,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
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二)公众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本次增资后,公司认缴出资额由 550 万元增加至 600 万元,即新增 50 万元,
持股比例由 78.57%下降到 60%,该次增资视同对外出售核力诚医药 18.57%股权。公司最近一个年度(2022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228,027,407.76 元,净资产为 122,719,153.95 元;本次拟出售股权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 9,686.47 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0.0042%,资产净额账面价值为-54,003.91 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0440%,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且公司不存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进行购买、出售或投资的行为。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杭州核力欣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杭州核力诚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增资的事项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于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公司需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六)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七)投资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投资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八)不涉及投资设立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投资不涉及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投资协议其他主体的基本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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