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发红:涉及讼诉进展公告(补发)
摘牌发红资讯
2022-05-13 1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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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3



证券代码:872800 证券简称:ST 深发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周国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艳、刘永红、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祝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保、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陈赛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金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 月 25 日,被告一张祝林、被告二陈赛凤向原告周国涵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最高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2016 年 5 月 3 日,被告三深发工艺红木(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深发工艺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周国涵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向被告一张祝林、被告二陈赛凤的借款中的捌佰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期限 2 年。因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周国涵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立案,案号(2021)粤 0391

民初 2342 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158 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共计人民币 7,366,320 元(1、以

本金 87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暂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止利息为 5,579,600 元; 2、以本金 16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按月利率 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8月 20

日止利息为 1,017,600 元;3、以本金 78 万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按月利

率 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止利息为 484,120 元;



4、以本金 5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4 月 8 日起按月利率 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止利息为 285,000 元) ;



三、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借款本金人民币 670 万元及相对应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前期律师费人民币 5 万元及后期律师费(按原告收到款项 30%的金额支付律师费) ;

五、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一、二、四项暂计为人民币 18,996,320 元。

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1 月 25 日,原告被告一、二签订《借款合同)(合网编号:20140125),约

定:自2014年1月25日起,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内,根据被告一、二的需要和原告的可能,分次向被告一、二发放贷款。



根据案涉《借款合同》 , 自 2014 年至今,被告一、二借到多笔借款, 2018 年

5 月 1 日被告一、二出具《确认函》,确认截至 2018 年 5 月 1 日被告一、二尚欠

原告本金人民币 1,158 万元,并确认了利息支付情况。



2016 年 5 月 3 日,被告三向原告出具《借款担保书》 ,约定:被告三对发生于

2014 年 4 月 4 日、2014 年 5 月 14 日、2014 年 10 月 30 日的借款共计人民币捌

佰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因追索借款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公告费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因目前该三笔

借款被告一、二已偿还本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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