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14
证券代码:872800 证券简称:ST 深发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29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16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陶魏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洋、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金典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保、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陈赛凤
姓名或名称:张祝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张晓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下称“申请人”)与陈赛风(下
称“第二被申请人”)、张晓海(下称“第四被申请人”)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签
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申请人与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第一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人分
别与第二被申请人、张祝林(下称“第三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签订
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于 2020 年12 月 23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申请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
请人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签订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
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截止 2021 年 7 月 21 日,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贷款本金 1229 万及利息,因此,申请人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向仲裁院提交的仲裁申请,仲裁院受理了本案。本案受理案号为(2021)深国仲涉外受 4300 号。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0400000009-2020 年(福田)字 0006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0400000009-2020(展期)0008 号《借款展期协议》
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提前到期;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合计 12,349,316.65 元,其中本金12,296,363.72 元、积欠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52,952.93 元(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际支付
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230,421 元;
4.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分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观澜街道大和路西侧中航格澜阳光花园 7 栋 A 单元 1001 的房产,并有权就处分
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等),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偿还;
5.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在2022年3月8日作出的( 2021)
深国仲涉外裁 4300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 12,296,363.72 元、积欠利息(含
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52,952.93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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