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无锡辰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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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目录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3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四、结论意见...............................................................................................................4
签署页............................................................................................................................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无锡辰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辰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己于2019年4月24日向全体股东送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在无锡辰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葛春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685.714万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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