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牌龙冉资讯
2018-09-20 18: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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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0


龙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2017年8月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开披露,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挂牌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

本条第一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乙方披露信息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案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种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四)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七)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八)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应当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等。

第三章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统公司同意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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