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22
证券代码:872789 证券简称:ST 龙冉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龙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董晶晶、何伟、李华珍、陆松、罗彬、庞古成、孙月香、王琳、张黎明、张梅琴、钟礼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帅莹、泰州市高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其他信息:无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龙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章法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桂林、念家豪、被申请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述各申请人均为龙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冉股份”)员工,2021 年 5月起龙冉股份一直未发放工资,上述各申请人于 2021 年 10 月份以此为由向龙冉股份提出离职,同时上述各申请人向龙冉股份提出结算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多次索要后无果,上述各申请人向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董晶晶:(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16201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9540 元(3639 元/月*8 个月);
2、何伟:(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28905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70433 元;
3、李华珍:(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16103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1125 元(3427 元/月*12 个月);(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000 元;
4、陆松:(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27781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7203 元;
5、罗彬:(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30309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79262 元;
6、庞古成:(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31292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0550 元;
7、孙月香:(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30397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98471 元(6353 元/月*15.5个月);
8、王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25616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84008 元;
9、张黎明:(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16309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2622 元(3624.74 元/月*9个月);
10、张梅琴:(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28185
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80524 元;
11、钟礼元:(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的工资 30169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79082 元(6083.3 元/月*13个月)。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收到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作出的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 307 号、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
第 298 号、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 310 号、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 297
号、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 295 号、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 296 号、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 306 号仲裁决定书、泰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 293号、泰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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