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778 证券简称:天鹏牧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廊坊市天鹏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廊坊市天鹏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廊坊市天鹏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市天鹏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廊坊市天鹏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一)具有维护公司利益的能力;
(二)具有与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六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公司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九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
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
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在2个月内补选监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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