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768 证券简称:三木水产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
订<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务存在重大差异;
(六)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
(一) 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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