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水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木水产资讯
2020-04-23 15: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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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768 证券简称:三木水产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条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及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是信息披露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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