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水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木水产资讯
2020-04-23 15: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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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768 证券简称:三木水产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修
订<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治理
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法有效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第六条 股东(包括其委托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重大规章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进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获赠现金资产除外),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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