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26
深圳市昶檀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昶檀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 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昶檀净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细则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 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回报;
(二)立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 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员工凝聚力。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
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加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在发行人运营管理和发展中有重要贡献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与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员工,最终根据选择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并缴纳其相应份额认购款的员工人数确定。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4、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