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7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872747 证券简称:渝网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赣 1102民初 836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2 月 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2 月 5 日
作出主体:其他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类别:其他 偿还本金、利息、复利以及支付案件受理费等
涉诉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锁进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总经理
涉及诉讼事项类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主要内容:
(一)涉诉事实
被告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原告赣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丰支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签订了《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实际贷款 10,000,000 元,贷款期限自 2022
公告编号:2024-003
年 6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执行利率 4.625%。
被告锁进与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签订
了《保证合同》,自愿对被告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截至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尚欠本金 10,000,000 元、利息 0 元、罚息 341,093.75 元、复利 2,906.3 元。现
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锁进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判决依据及结果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计至
2024 年 2 月 4 日,罚息 341,093.75 元、复利 2,906.3 元,此后利息、罚息、
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锁进对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由被告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锁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03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赣州银行已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
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锁进、江西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01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案件号:《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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