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藤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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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21: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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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天津紫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紫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天津紫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
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
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
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
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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