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2686 证券简称:紫藤科技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天津紫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紫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津紫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紫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天津紫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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