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28
公告编号:2022-033
证券代码:872679 证券简称:浙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2 年 11 月 28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1 月 2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宝股份 挂牌公司 -
虞炳泉 董监高 董事长兼总经理
翁娟娟 董监高 原财务总监兼董秘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2019 年及
公告编号:2022-033
2020 年财务报告信息进行更正,其中调增 2019 年净利润 20,878,647.29 元,
占当期净利润的 72.07%;调增 2019 年末净资产 101,466,935.27 元,占当期净
资产的 131.24%;调增 2020 年末净资产 114,096,767.61 元,占当期净资产的
104.28%。公司因未按实际入库时点对存货采购暂估入库、收入跨期等原因, 导致上述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浙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6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虞炳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娟 娟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五条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浙江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虞炳 泉、翁娟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我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
公告编号:2022-033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2022】132 号)
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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