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宝股份资讯
2022-06-02 17: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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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0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50 号
关于对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宝股份) ,
住所地: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礼贤岕村桃花漾。
虞炳泉, 男, 1954 年 12 月出生, 公司董事长。
翁娟娟, 女, 1986 年 12 月出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浙宝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27 日, 浙宝股份披露了《 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 , 对 2019 年及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
差错事项进行说明, 并对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其中, 调
整影响 2019 年净利润 20,878,647.29 元, 调整前 2019 年净利
润为 28,970,095.71 元, 调整后为 49,848,743.00 元, 调整比
例为 72.07%; 调整影响 2019 年期末净资产 101,466,935.27
元, 调整前 2019 年期末净资产为 77,313,953.17 元, 调整后
期末净资产为 178,780,888.44 元, 调整比例为 131.24%。 调
整影响 2020 年净利润 8,170,346.31 元, 调整前 2020 年净利
润为 41,828,606.29 元, 调整后为 49,998,952.60 元, 调整比
例为 19.53%; 调整影响 2020 年期末净资产 109,417,113.59
元, 调整前 2020 年期末净资产为 114,096,767.61 元, 调整
后期末净资产为 223,513,881.20 元, 调整比例为 104.28%。
浙宝股份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虞炳泉、 财务负责人翁
娟娟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
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对虞炳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翁娟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 准确、 完整。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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