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24
证券代码:872679 证券简称:浙宝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诉讼受理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州浙宝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虞炳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建琴、朱琴芳、浙江宝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建忠、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修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蔡忠文、-
姓名或名称: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亚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一方、-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09 年 6 月 28 日,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为主体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009 年 7 月 1日,被告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与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行使监督权及管理权。原告为此支付了监理费用。该工程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开工,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通过竣工验收。煅烧炉使用至
2014 年 7 月,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原告被迫停产,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与三被告协商修复无果,故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15134339.1 元(重建费 500
万元,已产生的维修费、加固费 2101339.1 元,鉴定费、公证费 33000元,停产损失 800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
由:原告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设计建造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环保节能煅烧炉(二期)。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得知原告招标后,共同投标,要求承建该工
程。2009 年 4 月 5 日,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
原告提供了资质证书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名单,以证明其具
备相应建设资质,原告选择被告中标。2009 年 6 月 28 日,被告南京
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为主体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009 年 7 月 1 日,被告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
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与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行使监督权及管理权。原告为此
支付了监理费用。该工程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开工,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通过竣工验收。煅烧炉使用至 2014 年 7 月,出现严重安全质量
问题,炉体多处开裂,无法正常使用。为避免安全事故,原告被迫停产,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与三被告协商修复无果。经原告委托,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煅烧炉质量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工程煅烧炉严重不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原因分析为:7.5M以上外围墙砖开裂主要原因在于钢筋主筋及梁钢结构配置不
符合设计需要造成。2015 年 11 月 27 日,原告委托长兴县公证处对
炉窑表面及内部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发现外围砖墙开裂的同时,炉体
内部也同样开裂严重。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工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该工程不符合原告 50 年使用的质量设计要求,也不符合国家关于砖体结构在设计年限内需满足使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三被告应对上述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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