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对《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
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贵司《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作为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松医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金茂凯德律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讨论和说明。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意见做出如下回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予以标明。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现就《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逐项回复如下:
1、2016年11月30日分配的现金红利超出未分配利润985.72万元,属于超额分配利润。(1)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超分利润产生的原因、后续更正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对期末列报的影响及占比情况;(2)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
(1)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超分利润产生的原因、后续更正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对期末列报的影响及占比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十三、股利分配政策”之“(二)最近两年及一期股利分配情况”补充分析披露公司超额利润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一)超额分配利润产生的原因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于2016年8月将持有的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5%股权作价39,948,800.00元转让给上海东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5%股权原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账面价值10,742,199.58元。
公司将处置收益29,206,600.42元计入投资收益,按此处理方式核算的2016年11月30日可分配利润总额为63,202,090.95元,2016年11月30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审议并通过公司2016年度11月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期以现金红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63,202,090.95元。2016年11月30日,经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11月利润分配方案,本期以现金红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63,202,090.95元。
公司于2016年8月确认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5%股权处置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9,948,8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742,199.58
投资收益 29,206,600.42
公司确认利润分配,于2016年11月30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63,202,090.95
贷:应付股利 63,202,090.95
于2016年12月实际支付上述股利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股利 63,202,090.95
贷:银行存款 63,202,090.95
公司股改时复查发现处置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5%股权时,上海东贸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45%的联营企业,上述股权处置交易属于顺流交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顺流交易账务处理的规定,在顺流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方因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而产生的损益中,应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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