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对《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
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收到贵司《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作为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松医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金茂凯德律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讨论和说明。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意见做出如下回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予以标明。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现就《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逐项回复如下:
本身不存在必然联系,不互为前提,但存在两项业务的服务对象相同的情形”,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是否参与评标,公司作为代理进口商是否参与投标,不限于上述部分,结合招标代理业务具体开展情况,就业务合法、规范性;以及公司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客户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查看公司相关业务资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访谈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医疗器械流通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查看公司医疗器械流通业务的具体合同,访谈同行业公司了解行业监管情况。
2)事实依据
招标代理业务、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相关业务资质、业务合同等。
3)分析过程及结论
一、公司招标代理业务合法、合规情况
(一)公司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
公司合法拥有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具体请见“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对《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反馈问题回复4”。
(二)公司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
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系根据使用国有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包括设备、配套服务采购等在内的招标代理服务。
公司在开展上述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招标的法律法规制定招标业务流程,公司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具体如下:
(1)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与客户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2)根据客户采购资金来源、预算、需求等,向客户推荐采购方式;
(4)投标人向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后,编制标书参与竞标;
(5)投标完成后,公司确定评标会议日程、从专家库中邀请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评标会议,公司在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方后公示评标结果;
(6)在规定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有异议则先处理等待处理结果,处理完成后再发中标通知书;
(7)客户和中标方签署采购合同。
公司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收入主要来自于向中标人收取的招标服务费(根据招标金额的约定比例收取)。投标意向人向公司购买标书后如果决定投标,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金额或预算的2%)。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的保证金扣除招标服务费后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全额退还。
公司招标业务评标工作完成以后,相关中标结果需要在商务部或发改委指定网站披露中标结果,接受社会以及其他参与投标机构的监督,以确保整个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出现其他影响招标结果的舞弊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发生。公司在代理招标业务中的良好信誉是公司持续发展的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
(三)公司同时经营招标代理业务与代理进口业务不存在利益冲突,公司不存在既组织招标又参与招标的情形
1、公司代理招标业务与医疗设备代理进口业务之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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