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9
Jin Mao PRC Lawy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HongKongNewWorldTower,No.300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根据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聘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发出的《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就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如无特别说明,释义同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的书面保证,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
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其中主要是向由公司参股,并由控股股东控股的公司东贸贸易进行资金拆借。为了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不再从事非医疗产品出口业务并由东贸贸易经营该项业务,由于出口业务规模较大而东贸贸易自有资金有限,使得东贸贸易的资金缺口较大,这部分资金缺口由公司向东贸贸易资金拆借的方式解决,形成了东贸贸易对公司的资金占用。为了解决东贸贸易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确保东贸贸易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东方创业和东松有限决定对东贸贸易以现金方式同比例增资7,000万元。增资完成后东贸贸易自有资金足够满足其运营所需,不再存在上述资金占用情形。
此外,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创业之间也存在少量的资金占用,都已经在申报基准日前进行了清理。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与上海东贸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单位:元
日期 拆出金额 拆出还款 拆借余额
2016年初余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